被国内各界广泛关注的国内“爆胎第一案”开庭时间不断被推迟,在此案的整个理赔过程中,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深层次的思考,却是比案件本身更引人关注,为此,本报将深入解析该案中两个焦点问题。
案件回放>>>
2008年7月31日凌晨1点多,浙江金华籍司机李强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以60-70km/h的时速,在路经金华市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突然爆胎,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几次翻滚后,不仅车辆损伤严重,自己也差点丧命。事后,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赔偿给李强6万元损失,而其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的巨大差额,则由李强个人承担。李强认为,事故是因轮胎爆胎而起,因此车辆提供厂家应为车辆爆胎负责,于是决定起诉厂家,并索赔30万元,由此引发全国“爆胎第一案”。
李强说,他之所以想到告厂家,是因为觉得身为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责任、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在产品因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事故时,厂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在案件开庭时间延期后,车主在杭州开了个小型的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李强说:“在突发爆胎时,我很希望自己是赛车手舒马赫,或者是蝙蝠侠、超人什么的,能够在短短3秒之内摆平爆胎危险!但我不是,我想其他很多爆胎经历者也都不是,未来那些同样有可能经历爆胎的人,他们也不是。”
虽然目前案件由于在鉴定过程中而一度延期,但本案中还是有两个关注的焦点需要注意。
焦点1:保险理赔金额为何差距巨大
根据目前事件的各种情况分析,引起车主起诉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与实际的损失金额有极大的差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予车主的赔偿仅仅6万元,而车主的维修费用达到的数十万元。当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赔偿金额的多寡与消费者的理赔金额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它与保险公司的理赔鉴定方式也有很大关系。
保险公司往往会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间出现水分,所谓的直接损失,就是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能够明确显示出的和维修的直接部分。
但是事实上,很多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常会忽略很多方面,比如:车辆的电气、传感器等电子部件;车内饰件;正常磨损件和维修的工时测算和管理费等。也恰恰是这些方面,往往出现较大的赔偿差额。如在车辆的电气、传感器等电子部件方面,由于车内的电子设备费用比较昂贵,所以保险公司往往在这方面并不进行鉴定,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一般只计算某些特定的电子设备部分。可事实上,大部分电子设备的更换价格都在万元以上,电子设备是否需要更换成为了这次“爆胎案”中价格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另一个形成保险赔偿金额差距大的原因,是关于维修中的工时测算和管理费,在保险公司的定损环节中,很少有车主会注意到工时费和管理费的理赔,保险公司寻找的维修单位报出的工时费和管理费与消费者实际修理的费用差距过大。虽然因为店家不同,成本管理不同,但只要在物价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认可。
焦点2:轮胎事故到底该谁负责
除了保险定损引发法律纠纷外,事故的另一个关注焦点就是,爆胎出现后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当事人李强说,他之所以想到要状告厂家,是因为觉得在产品因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事故时,厂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日前某网络举行的“谁该为汽车爆胎买单”的互动调查中,超过半数的被调查对象也表示,汽车厂家应该为汽车爆胎买单。
同时从李强状告车企的情况看,爆胎责任划分不清、车企作为整车生产企业不承担责任是李强起诉的主要原因。李强的本意是通过这样的状告,让车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有保障的、不怕爆胎的汽车。
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具体的事物作出规定,类似于爆胎这样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法规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从源头扼杀爆胎的危害。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高级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汽车企业的法律约束,选择行业标准或者规范进行强制执行,从而有效降低因为爆胎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纠纷。
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指出,无论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争议,厂家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有些国家的侵权法律规范非常明确,详细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厂家必须承担责任,法律不管其他什么原因,你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你生产出来的东西获利了,你生产出来的东西造成了别人的损害。“我们希望能有一种安全措施,可以使汽车在出现爆胎时继续处于受控状态,让驾驶员做出正确的反应,从而彻底化解爆胎导致的严重危害。”
话外音
为啥“受伤”的都是车主
2008年1月,嘉兴籍司机徐建国驾驶的面包车因为突然爆胎酿成事故,致使乘客一死五伤。后虽核实徐某并无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任何违章,但法院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依据是:徐某在爆胎后踩了刹车,属处置不当,存在过错和过失。
此案引发的争议至今未平。多数消费者认为,这场因爆胎引发的“惨祸”,是交通意外而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量刑不当。相关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才构成犯罪,但爆胎是不可预测的,也是不可控制的,因此把责任完全归咎于驾驶员的操作水平并不公平。
从“李强状告厂家案”到“徐建国获刑1年”都有一个共同之处,便是其在驾车过程中既没违规也没违章,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就是爆胎,而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又都属于交通意外,可由此产生的责任,最后却都由司机个人承担。这也是全国“爆胎第一案”,为什么广受关注和车主“叫好”的原因。因为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但无一例外,最后的事故司机都是责任追溯方,而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追溯却几乎为零。
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爆胎控制列入整车的安全标准,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判定事故责任就往往集中在司机的驾驶行为上,如果驾驶员在爆胎的瞬间有踩刹车的行为,就会被判定“操作不当”,从而承担事故责任。
但问题是,爆胎事故本身,并不是以司机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由于司机因为本能反应来承担事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加上保险公司在理赔爆胎事故时,遵循的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并不承担实际损失与理赔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更让事故司机雪上加霜。
文/许诚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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