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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1日 07:50  汽车007周报

  2月1日,我国车险领域的新规——互碰自赔,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这种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快速理赔方式,旨在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当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内,不涉及人身伤害及车外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均可采用“互碰自赔”。

  中国人保财险车险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车主一旦互碰出险,只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就能够进行定损处理,不需要等待双方的保险公司来到事故现场后再进行。此外,在赔付时,车主也不需要拿着事故定损认定材料到对方的保险公司理赔。

  避免“私了”现象

  异地出险也适用

  上海市保险同业工会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海自06年起,就对交强险投保地同属上海的轻微交通事故,按照“互碰自赔”进行处理。但由于在沪外来车辆较多,而交强险同一投保地的地域限制,使得一些外地车辆与上海车辆的轻微交通事故,不能采用“互碰自赔”快速理赔,多是由车主自行选择“私了”,增加车主个人理赔风险与隐患。而“2月1日全国同步实施以后,就不再受到交强险投保地域限制,可避免小事故‘私了’的现象。”

  而据记者了解,从“互碰自赔”上海实施两年间的经验教训来看,如何判定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成为最大的难题。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专家马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定各方损失都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为条件认可。对于满足“互碰自赔”四项硬性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自方车辆进行定损理赔;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此外,车辆异地出险也可适用“互碰自赔”成为该方案实施的另一大亮点。

  商业车险暂难实施

  但自赔额度或放宽

  交强险理赔服务的逐步简化,使得不少车主呼吁商业车主理赔流程应得到改善。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商业车险暂不实施“互碰自赔”。究其原因,沪上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交强险属于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必须购买此险种。而商业车险是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损失的一种补偿险种,属非强制购买险种,因此很难统一实施“互碰自赔”。

  据上海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商业车险一旦实施互碰自赔,很容易造成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但记者从上海保险同业了解到,上海有可能将自赔的损失额度放宽,进入商业基本车险领域,前提是双方均购买相同商业险种,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007提示

  以下9种情形不适用“互碰自赔”

  ◇出现人员伤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以及对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摆。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嫌疑。

  ◇当事人已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当事一方肇事逃逸。

  注:碰到以上情况,应做报警处理。

  文/ 李进

(编辑: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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