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起,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互碰自赔”的新规定。
单方全责不能“互碰自赔”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奔波。据保监会介绍,“一定条件”包括互碰车辆均有交强险(尚未到期);仅有不超2000元车损(不含人身损失);事故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事故各方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阳光保险广东分公司人士表示,新规的关键是“事故各方都有责任”,如果是一方全责就不能适用“互碰自赔”,而是继续采用过去“无责代赔”的方式,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承担车损赔偿。
商业车险仍“按责赔偿”
除事故责任的限制外,“互碰自赔”对损失金额也有限定,不能超过2000元。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解释称,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为2000元,交强险是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投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便实行 “自赔”。此外,由于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便“自赔”。
“互碰自赔”操作流程
1.车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2.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
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