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解读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2日 10:27  济南时报

  时报2月1日讯(记者王颖军)自今日起,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开始在全国实行,济南去年5月11日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时已同步实行“互碰自赔”。记者了解到,半年多过去了,部分驾驶员仍不明白“互碰自赔”是咋回事。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为什么要实行“互碰自赔”呢?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责任一方应对受害方赔偿。投保交强险后,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应由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强险条款还规定,受害人因事故损坏的财产需修理的,被保险人(即有责方)应会同保险人(即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财产检验,确定修理费用。如事故对方也有责任,也要按同样程序处理。这就形成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交叉检验的状况,为此给各方带来许多麻烦。

  实行“互碰自赔”后,有责任的双方不论责任大小,本车的财产损失,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赔偿,消除了交叉检验的麻烦,可大大提高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效率。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互碰自赔”: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008年2月,各保险公司已实行“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事故,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赔付,无需无责方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济南2008年5月11日实施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向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在24小时内一同到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赔付。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但符合条件的也实行“互碰自赔”。

(编辑:车电台)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查看更多枪稿雷文>>

支  持

好文章

枪  稿

雷  人

无  语

标题党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