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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根据当时规定,小型车辆每辆300元/年、中型车辆每辆500元/年、重型车辆每辆600元/年,摩托车、助动车50-100元/年。费用收取到2003年6月30日。结果显示,3个城市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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