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发布日期】2009-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和拉动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产销同比大幅下滑,汽车工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严重的负增长。实施积极的汽车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有关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二是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汽车消费者需求。三是汽车经销商要和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四是汽车生产、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扩大汽车消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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