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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月1日起执行车辆报废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 09:40  生活新报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将被吊销驾照

  昨日,昆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对报废后的汽车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指出,对报废的机动车以及依法扣留、扣押、没收机动车的销毁处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实行招商引资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选取有资质并具有整体压缩销毁技术能力和设备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集中销毁、分类拆解、整体压缩的方式进行,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此外,报废车辆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将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而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在行业内流通但不得外流,且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

  针对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第六条指出,经通知并经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前来处理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相关评估机构对机动车价值进行评估,对有使用价值的,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对无使用价值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报废。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10年内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然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并注销机动车档案。(本报记者 李冬)

(编辑:车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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