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公布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由10%降为5%的政策后,昨天(1月16日),北京市国税局公布了执行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北京市民购买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享受车辆购置税5%的优惠税率,购置时间必须以发票或关税缴款书的日期为准。
为促进汽车消费,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市国税局车购税征集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就此确定,车辆购置时间必须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其中,国产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进口车则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时间来确定。
据了解,由于此前国家政策“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的问题,没有明确这一时间是以纳税人申报纳税日期还是以购车日期为准,因此使相关纳税人产生了一定困惑和疑问。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