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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质疑交通事故处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17:58  汽车007周报

  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法规相比,这部新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执法等作出了许多变化。这些新老规定之间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车主的切身利益,也使得有车主对于新规定产生了疑问。 自行撤离引发理赔疑问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对于这一新规,有车主反映此举增加了理赔难度。“在事故现场,并不是每个车主都随身携带相机或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因此没有明显证据,事故的理赔就相应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事故现场时双方责任明确,撤离现场后,事故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另一方没有拍照留证时,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理赔不畅。”车主罗先生对“先撤离后协商”的做法产生了疑问。

  据悉,上海早在2007年便已率先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车主由于对事故的意见不统一而不愿撤离,也有一些车主在撤离后由于没有第一时间将事故现场拍摄下来,而导致最终双方因事故责任认定不一而影响保险理赔的案例。

  不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认为,并不是对所有的事故都要求“先撤离再协商”,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若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的情形下,不适用“先撤离再协商”规定,而当事人一方未能对现场进行拍照时,可要求对方拍照,若对方不配合或拒绝,则仅对不配合一方罚款。 申请复核公正性受质疑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增加了复核成功的难度。“原本车主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有异议时,提出的复核申请往往就很难成功。现在由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但却没有第三方法律机构进行监督,且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利实行这一司法审判权?”

  据了解,此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而据交警部门介绍,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将简化流程,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

   不过,记者从法律人士处获悉,虽然车主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确加快了效率,但也使得公正性受到影响。由交管部门复核,虽然更专业,但缺少一个程序机制进行监督,因此往往会使车主质疑交警部门的公正性。而由法院处理,车主则可提出鉴定申请。

     文/刘欣

(编辑: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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