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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月4日至23日补缴养路费者可免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 08:10  新京报

  去年12月31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发出通知称,凡于今年1月4日至23日,主动补缴所欠养路费的,免收滞纳金、不予行政处罚。政策一出,吸引许多欠费车主补缴养路费。同时,引发此前主动补缴养路费及滞纳金的车主不满,车主要求退还滞纳金。昨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人员称,措施已出台,无法退还。

  “优惠政策”利于车主

  昨日,位于崇文区的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大厅里,许多车主在缴养路费欠款。

  “真的不缴滞纳金了?”昨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大厅柜台,一男子让工作人员查他朋友所欠的4500多元养路费后,工作人员说23日之前补缴不用缴滞纳金,他说要尽快告诉朋友来缴费。

  车主王先生说,因出差,半年养路费600多元未缴,他昨日来补缴,未收滞纳金,“这个政策对车主好”。

  已缴滞纳金感觉“不公平”

  免缴滞纳金的通知,引起陈女士不满。陈女士说,去年8月,她缴了1380元所欠养路费和370元滞纳金。“太不公平了。”陈女士称。她要求退回滞纳金被拒后,表示要找相关部门理论。

  车主赵先生则认为应对政策实施前缴滞纳金的车主给予补偿。

  说法

  路政局人员 催缴欠费有效果

  昨日,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大厅工作人员介绍,为使车主尽快缴费,出台“本月4日至23日补缴欠缴养路费的车主免滞纳金”政策,自前日实施以来,缴费车主比往年同期确实多了,每天有100多人。对于本月4日前已缴滞纳金而表示不满的车主,他表示,措施已出台,无法退还。

  律师 退滞纳金可体现公平

  中国消费者协会顾问邱宝昌律师称,为尽快收取所欠养路费,实行免缴滞纳金的措施,对先期收取车主的滞纳金,不算非法。但从公平和鼓励先缴者角度来说,应退还此前主动补缴养路费并缴滞纳金的车主的滞纳金。(张伟峰)

(编辑:吴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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