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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下调客运燃油附加费 坐客车省0.5-1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 09:08  华龙网-重庆晨报

  日前,市物价局、市交委联合发出《关于降低道路旅客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4日起,我市各汽车运输公司向乘客收取的燃油附加下调。

  通知表示,考虑去年12月19日,我市成品油降价幅度和成品油税费改革因素,我市决定适当降低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具体降低标准是,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向每位旅客收取的燃油附加从1.00元调整为0.50元,26公里至50公里(含)由每位旅客1.50元调整为1.00元,以此类推(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表)。

   通知强调,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使用天然气CNG的公路客运车辆(含已享受燃油补贴的双燃料客车)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作者:黄显章)

(编辑:吴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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