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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12月31日专电(记者 丁海涛) 西安市公安局日前出台新规,机动车所有人换车后,符合条件的,可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这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办理机动车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这条规定是西安市公安局近日公布的“便民利民二十条措施”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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