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29日电(记者 董振国)山东省近日颁发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规定今后公共停车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车辆停车设置专用泊位。
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此办法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充分考虑了残疾人在交通安全中的困难,并给予了专门规定。如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山东省还规定,当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等。此外,为保障残疾人交通安全,山东省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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