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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滞纳金首设上限 禁超违章罚款数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 07:5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昨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针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问题,《规定》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目前使用电子眼对违法行为拍摄取证,是交通管理当中的重要手段。在此前并未有关于规范使用电子眼的具体程序规定。而近年来各地在社会陆续有争议认为,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

  《规定》增加了对于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使用的规定,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 北京情况

  超速电子眼北京已“公示”

  监测“闯红灯”等电子眼尚未设置指示标志

  本报讯 (记者王姝)对于公安部昨日提出的“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加处罚款(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等新要求,昨日,北京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按公安部最新要求执行。

  目前,北京测速电子眼前方均设有指示标志,一面写有“前方测速区”的蓝白相间的指示牌,告知途经司机即将驶入测速区,需控制车速。

  去年年初,北京市交管局采取了该项“‘公示’测速电子眼”举措,但其他电子眼,如监测“闯红灯”、“闯禁行”等其他违章行为的电子眼,现均未设置指示标志。此外,交通违章滞纳金一直是督促北京驾驶员按时缴纳违章罚款的“利器”,一笔“单价”200元的违章罚款,迟缴10月就可“累计”到近2000元。

(编辑: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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