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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第一案月底对簿公堂 判决结果将影响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09:41  青年时报

  判决结果将对行业规则有重大影响

  青年时报 记者 孔繁竞

  一只高压锅,在使用中发生爆炸,厂家承担全责;而一辆行驶里程不超过一万公里的新车突发爆胎事故,造成车损人伤,汽车厂家却用一句“轮胎未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为由自认无责。同样,轮胎厂也以“轮胎出厂时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为由,不愿承担责任。而这位倒霉的车主却因交警鉴定“爆胎后操作不当”而背负上了九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08年7月31日,当事人李强以60公里左右的时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路经浙江金华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前左轮突然发生爆胎。车辆随即失控,蛇行、侧翻、经过几次翻滚,撞击了道路边的车辆,撞断一棵行道树,撞坏路边店铺设施,还撞坏了市电配电箱。虽未“车毁人亡”,但当事人李强却也必须面对接近报废的车辆和数万元的赔偿。

  尽管有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修理和赔偿费用,但是李强却觉得太冤枉,难道汽车厂家不该为车上的配件负责吗?不该为驾驶者和乘客的安全负责吗?于是,愤怒的他将该厂家告上了法庭。这场以小“搏”大的官司,成了“爆胎第一案”,并将于本月31日下午2点10在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一、依《消法》 汽车厂家难逃其咎

  关于爆胎后造成事故的种种惨案,时报曾做了详尽的报道。有司机因爆胎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自己获刑一年。有大客车因爆胎而冲下山沟,死伤惨重。有高档轿车因爆胎而引发连续碰撞,车毁人伤。然而,绝大多数车主、司机都选择了保险公司赔偿,乃至“自认倒霉”。一切只因为轮胎未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从而无从追溯厂家的责任。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此案主办律师,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戴和平认为,轮胎做为整车产品的一部分,汽车厂家有责任为此负责。

  而在《消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第第四十八条中有如下条文: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戴和平律师解释说,这也就要求汽车厂家做出无过错证明,否则就必须为李强的“爆胎案”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10日,车主李强与律师组织媒体见面会,表示将要把官司打到底,正是标志“胞胎第一案”拉开序幕。本案将于本月31日在杭州对簿公堂。

  二、论责任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在新闻发布会上,车主李强说:“在突发爆胎的时候,我很希望自己是赛车手舒马赫,或者是蝙蝠侠、超人什么的,能够在短短3秒之内摆平爆胎危险!但我不是,其他很多爆胎经历者也都不是,未来那些同样有可能经历爆胎的人他们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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