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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庆节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 13:49  新浪汽车

  新浪汽车讯  9月25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启用新的登记软件、新版行驶证。目前,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已认真组织相关车管岗位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国庆黄金假期之后,机动车登记业务便依照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办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认真领会《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精神,按照新的规章要求,做好车辆管理所人员的岗位调整,抓好岗位民警权限确定和业务授权工作,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车管业务。

  与此同时,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四川省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新规定

  (一)机动车转移后需重新选号。《规定》明确了2008年10月1日起,车主住所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办理转移登记的,应重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即车辆在同一车管所过户时需重新选号。目的是为了防止炒号,并与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二)车主可保留原车辆号牌继续使用。即原车主使用满三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在六个月内,原车主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转出、注销号牌原车主超过6个月未申请使用的,车管所收回号牌供群众重新选择。

  (三)取消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业务。除已停驶的可按原规定办理复驶登记业务外,不再办理新的停驶业务。

  (四)《居民户口簿》不能再作为办理机动车业务的身份证明。即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单位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业务时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即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在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时车管所要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六)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为了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同时明确了质押权人只能为典当行。

  (七)车主委托他人代办车管业务时须出具制式委托书。委托代办机动车业务的,车主需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委托书》(在车管所领取或互联网四川公安交通管理网站http://www.scjj.gov.cn下载)。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办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委托代办的,在委托书的“机动车所有人”栏签章,在申请机动车各种登记和业务的申请表上不需签章,由被委托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八)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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