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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的内容和要求
(一)办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无需事前申请。变更后,应在10日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型号或国家《车辆产品目录》公告选装的型号。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二)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下列情形的变更,可以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三、办理委托检验可凭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可提前三个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五、办理机动车转出后应当于30日内到转入地车管所办理转入登记。
六、允许更换同型号发动机,可选择更换公告允许选装的发动机。
七、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机动车照片不再有机动车号牌号码。
八、尚未销售和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九、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机动车的共有证明,为《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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