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必要性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实施以来,对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货车和挂车安装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规定,对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规定不适用于标准实施以前的在用货车和挂车,而上述的在用货车和挂车保有量大,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多发且后果严重,是当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二是需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车型范围过小,不利于防范其他货车追尾碰撞事故的发生。三是未对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式样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有的粘贴位置不合理,有的尺寸不符合要求,有的材料质量差,达不到应有的反光效果。为提高货车和挂车的安全性能,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对GB7258-2004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需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货车和挂车车型
为减少所有货车和挂车因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视认性差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修改单规定,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均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二)规范车身反光标识的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车身反光标识的可视认性,修改单明确,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另外,针对实际中有些车辆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位置、式样不规范的问题,修改单增加了附录H(资料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及示例》,规定各类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式样参照附录H。
(三)明确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时应设置柔性反光标识
针对实际中有些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因装运货物被遮挡的问题,修改单规定,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四)实施时间
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对已经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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