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10:15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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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较6月15日公布的《草案》有三大不同之处:费率浮动暂时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扩大了下浮的比例;同时缩小了上浮的比例。

  暂时仅与6类交通事故挂钩

  在《草案》中,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而在《办法》中,交强险费率浮动仅与6类交通事故挂钩。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解释称,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因此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双挂钩”。

  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七个省市建立了联合信息平台。此次保监会并未对全国性平台何时能建成进行明确答复,仅表示,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正在着手建立各省的联合信息平台。

  费率上下最高浮动30%

  袁力表示,“新费率表调整类别只有6项,较征求意见稿减少了8项之多,经过调整使得保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更加符合实际。切实体现重奖励、重预防的原则。”

  在规定了交强险上下浮动的因素和标准之后,《办法》还规定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记者测算得知,如果一辆车享受30%的优惠,而另一辆车则被上浮30%,两者所交保费相差近两倍。  本报记者 朱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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