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毛晓梅、王文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5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为7月1日之前该办法的如期出台做最后的准备。
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费率浮动是否应该同时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挂钩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来自法学界、保险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各抒己见。
“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教授认为,将驾驶人前一年的交通责任事故与其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索赔次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保险法中心陈欣教授认为,与事故和违法行为挂钩的浮动费率非常必要,它与侵权法的目标相一致。但这种浮动并不是保险公司对驾驶人给予的惩罚,而实际上是未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发生了事故的被保险人的“惩罚”。
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则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提出,按肇事行为和违法行为对驾驶人的风险进行测量,是保险定价的一个基本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不存在对驾驶人“双重处罚”的问题。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中国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尽管赞同费率浮动的做法,但均认为目前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应待交强险及其相关立法基础完善之后再推出。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不应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进一步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出险,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草案规定只有10%-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
据悉,英国、日本对连续5年记录良好的驾驶人费率优惠一般可到50%。对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可上浮费率80%-150%不等。
“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在今后实施中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这成为专家们最大的担忧。
邹海林教授提出,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无序竞争是目前的现实,将来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拼抢业务,可能会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以此作为竞争的筹码。因此,必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朱铭来教授提出,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进一步明确其完成平台建设的“时间表”,而不应任其游离在浮动机制之外。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保险公司或公安交管部门“内部人员”私自为车主更改理赔事故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监管的要求及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与会专家还都提到了交强险制度必须公开透明、消除民众疑虑的问题。“必须通过公开渠道把交强险的费率构成等明明白白告诉老百姓。”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张洪涛教授说。
“最终出台的办法将更符民意”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会上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对进一步改进交强险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把好事办好”。他说,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将切实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据悉,保监会自6月15日公布草案以来,10天时间内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696件。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明确表示,保监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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