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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择机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8:10  北京参考

  在历经了长达4年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后,与购车者维权紧密相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终于进入了颁布实施的倒计时阶段。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赔偿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研讨会上了解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尽快出台正式的汽车“三包”规定。

  - 汽车“三包”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受邀出席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王立昕表示,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汽车“三包”的正式规定将择机尽快向社会颁布并实施。这意味着,汽车产品作为大件特殊商品很快将纳入“三包”(包修、包换和包退)的范畴。

  研讨会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侵权赔偿专业委员会主持召开的,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告诉记者,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从产品责任法律研究入手,就如何规范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的产品责任,“(研讨会的目的)不完全在于保护消费者,而在于建立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

  据李菡介绍,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即被邀请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研究与讨论,尤其是《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等多项产品质量法规的起草工作。

  研讨会上王立昕司长披露,与汽车“三包”规定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草拟之中,预计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将给汽车‘三包’规定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和支撑,其内容与美国的《柠檬法》有些相似;如果汽车‘三包’规定还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能回过头交给《条例》来‘处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向记者解释道。

  - “三包”规定难产苦了消费者

  从2003年开始,邱宝昌律师就参与了有关部门为草拟汽车“三包”规定而召开的专家研讨会。据其介绍,国家质检总局从2001年起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并多次组织了来自汽车企业、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等代表出席的研讨会、调研会和听证会,终于在2004年底形成了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并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光草拟就花了三年时间,从草案成文并开始征求意见至今也有整整两年时间,但就是无法实施这‘临门一脚’,这其中体现的无疑是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来自汽车厂家的压力则是汽车‘三包’规定迟迟未能出台的最大障碍,”一位汽车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

  来自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张维云律师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国内大多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然而,汽车产品不是一般商品,它是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的复杂机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消费者本人、甚至是路人的安全和生命,”张维云律师表示。

  汽车“三包”规定的几度难产,乐了某些不负责任的汽车厂商,却苦了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全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其中2002年受理3919件,到2005年该数字却剧增至6698件,围绕着汽车消费的投诉在短短3年内几乎翻了一番。

  - 落实汽车“三包”须跨越三道门槛

  因为“举证难”、“鉴定难”和“索赔难”, 大多数消费者在维权途中,面对厂商联合起来的强大实力、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纷繁复杂的程序,不得不知难而退。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上都规定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但是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尚缺乏操作性,”对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帮别人打了多年汽车产品质量官司的张维云律师颇感无奈。

  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汽车“三包”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成功跨越上述三道“门槛”。

  首先,如果套用“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来处理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于势单力薄的购车者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允的;其次,必须要有权威、公正的鉴定机构(最好是独立于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来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汽车产品做技术鉴定;再次,针对让消费者最头疼的高昂鉴定费和试验费,如果不能由汽车厂商“预先垫付”,最好能有类似于“公益基金”的第三方机构出面承担。

  (北京参考记者 杨小林)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我国汽车“三包”与美国《柠檬法》

  美国的《柠檬法》是一部保障汽车购买人权益的法律。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汽车时,就如同吃了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因此美国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问题汽车称为“柠檬车”。《柠檬法》是各州规定的,保护购买有缺陷汽车车主权益的州法律规定的总称,尽管各州的标准、规定、程序不尽相同,但如果消费者购买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并且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未能修好汽车,那么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厂商给予换车、货币赔偿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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