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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撞人者被判为车祸担责 其投保公司赔偿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13: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司机褚某因车祸死亡后,他的家属起诉索赔40余万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没有开车撞到褚某,也不负事故责任的刘某构成侵权,并判决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褚某家属共30万余元。

  2005年9月5日,褚某的车在109国道突发故障,褚某没有设立警告标志,就站在了车的左边。此时,褚某的身边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陈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对面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剐。这起事故殃及褚某,他被陈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死。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死者褚某在车发生故障后,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也没有离开车行道,应负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此后,褚某的家属提起民事索赔。经调查,法官认为,陈某和刘某间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了褚某的死亡。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刘某不负责,但他在褚某死亡的问题上,却与陈某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同时指出,陈某的农用车没有上保险,而刘某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而保险公司应承担这30万余元的赔偿。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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