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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获得便利可能舍弃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5: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随着油价不断飙升和养车费用节节攀升,加上交通拥堵严重,“第四种交通方式”———“拼车”悄然而生并日趋流行。“拼车”分两种:一种叫搭有偿顺风车———私家车主顺路搭人;一种是“拼的”———多人合租出租车。这里重点关注前者,其合法性因搭乘双方发生“费用结算”而颇受争议,遭遇法律尴尬。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至于搭有车族的顺风车,车主收取搭乘人费用是否合法,目前尚无规定。

  这类搭乘行为,多在邻居、同事和朋友范围内,车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期望通过搭载搭乘人获得超出本身驾车正常损耗以外的多余的经济利益,而搭乘人也并非因为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而理所当然地要求车主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限时间地点)提供运送服务,从民法的角度讲,显然不应界定为非法营运。

  对出租车营运管理,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只是将权力下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于顺风车收费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地方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管理部门不应当予以处罚。但有的地方为避免有偿顺风车给黑出租车形成保护和冲击出租车市场,对顺风车持否定态度,在上海就曾经发生因为私家车顺路搭人而被予以处罚的个案。

  在车辆密集、道路有限的城市,顺风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顺风车同样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出事,较难获得保险赔偿,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搭乘双方责任也难以厘清。

  在目前法律没有给出说法的情况下,车主与搭乘人应把丑话说在前,约定事故责任。诸如可以约定: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损害赔偿或未能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的部分,或者由责任人赔偿或者搭乘人自愿放弃针对该机动车的驾车人和车辆所有人的任何可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能证明驾车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唐小明、杨莉华)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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