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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搭乘出租车祸毁容 出租公司赔偿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0: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年轻女子李某搭乘渔阳公司出租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被毁容。日前,市一中院判决渔阳公司及肇事司机王某连带赔偿李某30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12万元还没有发生的整形费。

  28岁的李某说,2004年9月6日凌晨3点左右,她坐上王某的出租车来到宣武门开阳桥附近时,出租车突然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鼻翼处不完全脱离”,脸部多处被撕裂。于是,李某向出租司机王某及其所在公司索赔近60万元。

  案子审理中,法院委托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伤残程度为4级(1级为重,10级为轻)。同时,协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整形需5至6次手术和3至4次磨削术,费用约为15万元。

  王某和渔阳公司承认事故的全过程,但认为李某的索赔数额太高,并指出其中的15万元整形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同意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对于还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支持,这就意味着李某可能得不到整形费的赔偿。但在本案中,法官最终判决渔阳公司及肇事出租司机王某连带赔偿李某30余万元,其中包括12万元整形费(5次整形和3次磨削的费用),9万余元伤残金、精神损失费8万元和误工费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如何追讨未发生的治疗费

  在本案中,李某为什么能获得12万元还没有发生的整形费?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李某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官说,因为李某持有协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且证明中确定了必然发生的费用,如果渔阳公司和王某不先行支付,较高的整容费会使李某难以进行整容手术。因而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某获得12万元的面部整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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