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力帆董事长尹明善在2006年3月3日开幕的政协会议上针对中国汽车产业存在的问题提了四项重要提案。以下为提案四全文:
翻新轮胎应减税和强制使用的建议
汽车轮胎胎体寿命远大于胎面寿命,例如载重汽车轮胎胎体约为胎面寿命的3倍,轿车约为2倍。轮胎经多次翻新使用是真正的资源节约。
翻新胎的使用寿命,一般是新胎的60-80%,经特殊处理的翻新胎,使用寿命甚至能超过新胎。轮胎一般都不止1次翻新,有的可翻2次以上,甚至5次。同时,翻胎较之新胎可节省2/3的橡胶及石油原料,成本减少2/3。
我国橡胶资源匮乏,却是橡胶消耗大国,生胶年总消耗量高达300万吨以上,其中近50%均要依靠进口。要解决需求巨大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发展翻胎业必是首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我国年产轮胎均在1亿条以上,2005年产胎量更是高达约1.45亿条,位居世界第二,其中有近1亿条会变成废旧轮胎。这是翻胎企业丰富的原材料资源,蕴涵着翻胎业蓬勃发展之喜;同时,很多地区废旧轮胎堆积成灾,存在着严重的社会环境污染和火灾等安全隐患,又潜伏着无法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之忧。发展翻胎业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对于我们这样的需求大国、资源穷国来说,扶持帮助翻胎行业发展,更是于国有利,于民有益!
在国际上,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支持翻胎行业的习惯做法,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减免税收、补贴、增收新轮胎消费税、立法规定哪些车辆应使用翻新胎等,这些方法都行之有效,我们大可加以借鉴。
因此,建议:
一、国税务必加快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翻新轮胎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停止征收消费税,这大大鼓舞了翻胎业的士气。但1998年底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下达的关于翻胎企业等在增值税上享受的70%先征后返退税政策迄今也没有落实。主要原因是,翻胎行业所购买的原材料(废旧轮胎)主要来自于小型废品收购站、个体户甚至单个的拾荒人,几乎都没有正式的购销发票,影响了翻胎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和返退。国税部门应从翻胎行业特殊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勿需抵扣或定额抵扣。
二、国家发改委牵头,立法或立规规定相应车辆必须强制使用翻新胎。制定《出厂新车备用胎配备法》或类似法规,明确规定,各汽车生产厂家必须保证有50%以上,五年后100%新车的备用胎为翻新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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