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汽车及驾驶证等被交警队暂扣。暂扣期限满后,交警队又暂扣汽车达33天。驾驶员黄家福为此和交警队打起行政官司。法院判定,交警队在期满后又暂扣汽车33天的行为违法。输了官司的交警队主动赔付黄1万元。黄不满意,又起诉交警队要求赔偿自己因车辆被扣遭受的数万元损失费,记者昨日获悉,成华法院以交警队已赔付过为由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44岁的驾驶员黄家福是梁平县人。2003年12月26日,黄驾驶车牌为渝A836××的“东风牌”大货车,满载一车饮料,行至成渝高速路19公里+300米处时,大货车侧翻,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幸无人员伤亡。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成渝高速交警一大队)交警赶往现场处理,认定车祸原因是超载加上驾驶员黄家福估计观察不足、措施不当所致,当场对黄的驾驶证、行驶证(代理证)及大货车暂扣,并向黄出具了凭证,有效期为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1月8日。此后黄多次到成渝高速交警一大队接受处理,但直到2004年2月11日,已超过暂扣期限33天后,交警队才将黄的大货车放行。
黄称,这场车祸使他损失很大。车辆被暂扣40多天,使得业务无法开展,多次往返重庆、成都,也花去一大笔交通、住宿费。当年4月,黄家福向成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成渝高速交警一大队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成渝高速交警一大队在事故发生后,暂扣事故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但判决确认该队从2004年1月9日至2月10日期间(共33天),暂扣黄大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成都中院后维持该判决。
2004年10月26日,双方达成一份调解协议:该交警队自愿一次性赔付黄家福车辆被暂扣33天的损失费、由此造成误工费等共1万元。签字、盖印后,交警当场将1万元现金交给黄。但去年11月,黄家福再次将该交警队告到成华法院,提出行政赔偿4万余元。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协议中也不存在漏列损失的问题,据此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据了解,黄不服一审,已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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