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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经销商将被拒之门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9:10  燕赵都市报

  在《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后,有专业人士指出,专家组在清理关系户上能起到一定作用,而这对于净化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方面,具有监督作用。

  专家评估环节利于清理经销商中的“二道贩子”

  在去年8月出台《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之后,业内人士认为,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将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质成为汽车经销商,但现在看来,这种权利只是一种参考权和建议权,而非最后的决定权。

  但增加专家评估环节,则有利于清理经销商中的“二道贩子”。

  此前车商获取销售权是直接向厂家进行申请,再由汽车厂家向商务部申请报批。这使得一部分和汽车生产企业有着紧密关系的车商能够获取紧俏车型和品牌的销售权,而在自身不从事汽车经销的同时将销售权进行高额的转让,从中牟取利益。

  一位品牌经销商在接受采访时并不回避对大品牌销售权的渴望。他告诉记者,在2003年车市井喷时,曾经委托“有关系”的人获取广州本田的销售权,答应为此直接支付500万元,而后因为有出价更高的商家,最后未能拿到广本的销售权,当年正是广本在中国汽车市场上所向披靡的时代。专家库的实施实际上是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申请流程,避免个人从中牟利。

  一汽大众的特许经销商表示《细则》出台不但对品牌汽车没什么影响,而且还可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细则》可以将一些无资质的经销商拒之门外,这对规范整顿汽车市场和保护品牌汽车经销商都有好处。

  清理作用被平淡市场环境冲淡

  事实上,这种监管在汽车市场是卖方市场时较为有效果,而在经历了前年的低潮和去年的缓慢回暖之后,汽车产品和汽车品牌已不再是万人争抢的“香饽饽”。

  早在《品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内汽车市场就早已告别了2002年和2003年的火爆。此前,北京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卢锦华曾介绍,2004年北京2000多家具有汽车经营资格的经销商中,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就有1000多家;1300多家实际发生了经营行为的经销商中,年销量在100辆以下的有800余家,年销量100—500辆的有242家,年销量500—1000辆的有93家,年销量能够达到1000辆的仅有83家。而去年尽管车市摆脱了集体低迷的状况,但不论是厂家和商家都开始了对销售渠道的清理。能够通过品牌经销权赚取利润的厂家已经寥寥无几。

  (何醒言)

  评估可操作性遭质疑

  在具体操作层面,不论是业内专家,还是经销商都对细则的可操作性有诸多质疑。

  专家结构与责任“隔行”

  首先就是专家的组成结构与其所具体担负责任之间的障碍。《细则》第五条,也就是专家库专家所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专家应为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同时专家还需要在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而第四条则直接说明专家库专家应当由汽车生产、销售、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贾新光的看法是,在专家的选取方面,是以汽车行业的技术专家为主要组成,而对经销商资格评估主要是一个商业行为。“两者间是隔着行呢。”

  4S店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在评估范围方面,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专家组主要针对的是4S店销售形态之外的汽车经销商。由于4S店形式的经销商在软硬件投入方面均会受到厂家的严格考核,因此不论《品牌管理办法》还是《细则》都将不会对4S店产生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否认对4S店的监管和评估。

  对小车商难评估到位

  对于小车商而言,能否评估到位,也存在诸多疑问。有经销商表示,专家在执行时会遇到汽车市场仍不规范所带来的评估难度。除了4S店形式、较为正规的经销商外,目前市场上钻政策空子、改装品牌车、拼缝的小车商还有不少,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超范围车辆的车商也很多。

  专家库人数不够

  专家库的人数显然不够。根据《细则》十一条规定,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同时十九条又规定: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其提交评估报告。以这样的人数,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显然是不可能的。

  媒体观察:多方话语权的博弈

  对于汽车经销商资质的考评和检测,此前一直存在,但具体操作的机构却一直在发生变化。最早有关资质的认证是由发改委来做,随后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来实施,到后来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目前是商务部牵头,委托行业协会来进行专家团的具体组建。

  而从具体效果来看,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对国内以进口为主的拥有经销权的外资汽车销售商予以一定的限制,而对国内合资企业的销售影响不大。一位经销商表示他还不知道有这样的通知出台,并认为这种通知从实际操作上看对合资品牌经销商影响不大,因为合资企业的经销权“只在厂家一方”。

  在《品牌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外资的话语权将真正从制造领域延伸到销售领域。而根据对WTO的承诺,中国汽车的流通领域将对国外放开。此前的情况是,外资在汽车生产领域掌握了较强的话语权,而现在则顺理成章地延伸到销售领域。独资或者控股的销售渠道已经开始出现。与此同时,未有授权的进口车与国产车混卖的现象不时出现,这将为外资品牌特别是进口车打开方便之门。

  而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对经销商管理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诸多相关机构对渠道话语权的控制。而这方面主要在于与WTO相关的外方和中方对销售渠道的控制。

  相关: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汽车总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汽车营销能力,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专门人员及构成说明材料。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汽车供应商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内容相一致,拟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三)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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