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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规定:驾驶教练员索取财物可罚两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8:18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2月21日专电(岳德亮)记者近日从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浙江省内首个驾培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杭州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异地培训将被杭州明令禁止。该草案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针对目前正在推行的学时制,杭州市拟规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要建立培训计时制度,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同时,培训机构要为学员建立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该草案对教练员的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从事教学活动的教练员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教练员必须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不得醉酒后驾驶教练车或上车教练;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不得有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否则,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要责令教练员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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