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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小”应按法律程序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9:30  中国汽车报

  在任何现代化的城市中,除了要大力发展公交系统外,并不排斥公民私人交通工具的存在。这些公民私人的交通工具包括大排量的高档小轿车、小排量汽车、电动单车、自行车等。但是,目前我国有不少大中城市对小排量汽车在消费与使用两个环节中采取歧视性的行政措施加以干涉。据初步统计,全国目前有84个城市“限小”,而停止对小排量汽车发放牌照的城市更是不在少数。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些“限小”规定显然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需要放开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但是,在笔者看来,仅仅由国家六部委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废除各地的“限小”规定是不够的。

  各地出台的“限小”规定,多以市政府办公会议、政府通告、通知的形式实行,在法律上的层次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公权机关来说,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给予明确的授权;对于公民来说,亦无任何一条法律予以禁止。因此,“限小”涉嫌违法。

  具体地说,“限小”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小排量汽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高档小轿车、公交车通行。这无疑侵害了小排量汽车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限小”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政府发布“限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擅自改变了小排量汽车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显然有悖《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则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限小”却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是一种擅自剥夺合法驾驶小排量汽车驾驶人的行驶的通行权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既然“限小”违反了多部法律,就应该由司法机关判定这些规定违法,予以撤消。然后再由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取消针对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行政部门显然无权宣布“限小”规定违法,只能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废除各地的“限小”规定。这种以行政权力纠正违法问题的做法,不但有违司法程序,而且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既然此前地方政府可以违法出台各种“限小”规定,那么谁能够保证以后地方政府不会再恢复各种“限小”规定,或者出台其他违法的“限X”规定呢?!

  总之,“限小”违法,不能一“放”了之。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敦促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才能避免“限小”以及类似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名义、实际上违法的行政措施出台。 (马国川 北京)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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