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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谈交通事故简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9:34   新浪汽车 字号: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已经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您自实施之日起亲身参与过交通事故的处理,请留下您的故事和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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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台采访《简处规定》问答

  新浪汽车讯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授权制定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简处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一、为什么要实施《简处规定》

  实施《简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需要:

  一是,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不断适应首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交通拥堵问题备受民众关注,而交通事故正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北京全部的交通事故中,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事故比例就高达80%以上,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必须缩短对这些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简化处理的程序。

  从1996年开始,我们就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改革,至今已分别出台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和《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大大地缩短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时间,极大地方便了当事各方办理交通事故相关的事宜。缓解了因发生事故对道路的阻塞,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接受。

  二是,进一步在事故处理领域推行警务公开的需要。

  实施《简处规定》,不仅是一项改革,而且是一项重要警务公开措施,是我局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群众所关注的当事人责任确定依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具体列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53种应负全部责任的过错行为及应当加重责任的酒后、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使当事人对照自身的过错行为,便可对自身所负事故责任一目了然,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体现了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快捷和方便群众的需要。

  实施《简处规定》,从接警、处理现场,到确定当事人责任,损害赔偿调解,都可以当场完成,简化了各种繁杂手续,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方便了群众。

  二、《简处规定》与2004年实行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有何联系和区别

  《简处规定》是对《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简称《通告》)的进一步深化。

  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针对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明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且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同之处是:

  法律效力不一样,《通告》是北京市公安局以通告的形式发布的,属于一种部门规章,而《简处规定》是经《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授权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通告》;

  当事人所负责任的概念不一样,《通告》中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简处规定》中的责任是原因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事故的发生到底怨谁,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当事人责任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和数量不一样,《通告》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仅指机动车之间,数量也只有36种,而《简处规定》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不但有机动车驾驶员,也有非机动车驾驶员,过错行为的数量也增加至53种(第十三条中有10种,第十四条中有41种,第十六条中有2种);

  对当事人责任的设定不一样,《通告》中只设定了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二种,而《简处规定》中还增加了全责条款和主、次责任的条款,使之责任的确定更加完整、更加贴近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三、《简处规定》中的主要内容

  一是,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和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

  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是,确定责任的方法及应当承担责任的53种过错行为;

  四是,对酒后、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加重其责任。

  四、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五、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简处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简处规定》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第(六)、(七)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的,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简处规定》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六、当事人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简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事故,规定了相应的程序,细化了解决方法。一是,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二是,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三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四是,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没有《协议书》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五是,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所记录的东西可能记不住,有一副对联可帮助你记忆:“天时地利人和,路线方向错位”。横批“好说好记好散”。天是天气;时是时间;地是地点;利是利益和损失情况;人是当事人;路线是哪条车道;方向是行驶或行走方向;错位是有过错造成了具体部位的接触;好说好记好散是驾驶证号、车牌证号、保险凭证号。

  《简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即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

  发生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事实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队要求处理的,交通队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并据此应双方共同申请进行相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队处理的,交通队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八、当事人之间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时应当如何办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存有争议而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普通道路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设置,高速公路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

  九、当事人如何填写《协议书》

  《协议书》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要认真填写《协议书》,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持一份,并要妥善保管。具体填写方式如下:

  (一)查验当事各方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二)查明事故事实,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事故事实以上部分。

  1.“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

  2.“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3.“代码”一栏,A、B分别指事故当事人。

  4.“姓名、驾驶证号”一栏,填写前要与驾驶证核对。

  5.“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6.“交通方式”一栏,须填写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残疾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

  7.“机动车车牌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为黑色号牌的,应在车号后注明“黑牌”。

  8.“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9.“事故事实”一栏,须在空格线处填写A、B当事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十六条的具体项号。在“造成”后空格处,填写车辆碰撞部位。填写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撤除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赔偿协议一栏内容的填写

  1.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中的一项协议方式,填写有关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1项情形的,当事各方即签字生效。

  3.当事人同意某某日将当事人B车修复,应在空格线处填写具体日期后,当事各方即签字生效。

  4.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3项情形的,在该项的空格线处填写具体的赔偿金额(大写),并在付款情况的空格线处注明是否当场赔付。

  十、《简处规定》与《标准》的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有哪些

  (一)任何交通事故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它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种。《简处规定》适用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所规定的仅造成车物损失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事故。《标准》适用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所规定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其适用范围是造成人员受轻伤、重伤和死亡的事故,这是二者的不同之处。

  (二)《简处规定》在以前《快处通告》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扩大至53种,即增加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也增加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它与《标准》的相同之处主要有四点:一是吸收了《标准》12种全责条款中的10种;二是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加重一级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因,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三是运用了从一从重的原则,防止了在确定责任时出现机械累加的问题;四是规定了确定责任的适用程序,即首先适用第十三条确定责任,无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适用第十四条确定责任。

  《简处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使我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对缓解北京市的道路拥堵,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秦泽

    相关连接:

    交通事故十二种负全责情形动画演示

    视频:交通事故警示录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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