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电 对于海南省有关部门认为的“油改气”汽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冲突,导致“油改气”汽车难以通过年检。而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与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不符。
有法律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年检中,规定的不得有下列数种行为中,有一条规定是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成或者特征。但此条规定中并没有对机动车辆“油改气”作出规定,而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也没有将车辆燃料种类列为应当进行登记的范围,也不应视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车辆燃料种类变更登记视为禁止车辆变更,从而认为机动车辆“油改气”是“非法行为”,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
针对“油改气”汽车遭遇检测难题,法律界人士还认为,只要车主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不得以“油改气”为由不予检验,而是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严把“油改气”车辆的安全关。
目前,海南省寥寥无几的汽车“油改气”改装点都是被有关企业委托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定点改装,让人觉得在垄断,且与《行政许可法》相违。
法律人士认为,政府部门目前还没有制定汽车“油改气”改装企业的相关资质管理办法,而且企业资质的设定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资质只能由国家统一确定。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