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晨光)记者昨天从交通部了解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在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完成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后将享受到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的质量保证期。
其中,在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替车主另寻维修单位并负责买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编辑:童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