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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变更保险合同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8:56  竞报

  本报讯 (记者黄海霞 通讯员萧萧) 本来投了10万元的第三者强制险,但是新交法出台后却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7.2万元。车主张女士为此起诉保险公司。昨天,宣武法院审结了本市首例因保险公司拒绝按新交法理赔而与肇事车主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主张女士败诉。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现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为7.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新交法”施行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故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新交法”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7.2万元。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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