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汪云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最后“大限”将在本月底到来。届时,排放不能达到国II标准(基本等同于欧II)的机动车将不能销售和注册登记。
实际上,自去年7月1日起,国家已经停止对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的第一类轻型车(即国I标准,基本等同于欧I核准)的申报和核准。但由于牵涉面广,国家设立了“过渡期”:已通过国I核准的第一类轻型车可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而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家就将严格停止达到国I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取而代之的是国II标准(基本等同于欧II)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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