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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协致宁波奥克斯集团劝谕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0:45  中国汽车报

  宁波奥克斯集团:

  2005年5月9日,我会(大连市消协)受理了张旭阳等数十名大连消费者关于奥克斯“朗杰USV”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的集体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我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分别于5月13日、20日两次向贵集团发出《消费争议调查函》,但至今未得到回应。鉴于这种情况,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尊重贵集团正当权利的目的,为妥善处理消费争议,特致函,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费者提出,投诉对象主要是“奥克斯集团”。作为被投诉方,贵集团即使认为不应当承担投诉问题的民事责任,也应依法作出解释。5月19日,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给我会的答复,并未表明代表奥克斯集团的意见。贵集团对消费者的主张和我会的调查未能如期答复的行为,既不符合《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又有悖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消费者认为,选购“朗杰USV”汽车是被广告宣传误导。该车的宣传品和《保修手册》,突出了“奥克斯”、“奥克斯汽车”和“奥克斯集团”,并有“奥克斯承诺”甚至“奥克斯集团公司”的说法,明示“奥克斯已确定在2008年5月前投资80亿(人民币)进入轿车领域,分三期形成45万辆轿车的年产设计能力”。消费者认为,他们是根据上述宣传,因为信任奥克斯品牌,相信奥克斯集团的实力,所以发生了消费行为,故主张由奥克斯集团承担相应责任。对此,贵集团应当做出合理并合法的解释。

  三、贵集团退出汽车市场的善后工作令人费解,不利于解决消费争议。一方面,媒体报导贵集团表示正在积极善后,有望近期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又称纠纷与奥克斯集团无关,大连消费者的问题找大连瑞豪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解决,理由是该公司已承诺以1000元/辆的价格“一次性买断”售后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一次性买断”售后服务,不仅承诺人持有异议,而且涉嫌损害第三者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不论其是否合法有效,起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问题。

  汽车属特殊商品,消费费用大,售后服务持续时间长,需要严格的质量保证。否则,不仅损害车主的利益,而且会给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意外伤害。我会相信,作为“中国500强”、拥有55亿总资产并已进入电力、家电、通讯、能源及汽车(据悉已退出)等五大制造产业的奥克斯集团,能够依照法律,尊重事实,维护企业信誉和社会公众利益,积极妥善处理好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此函。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

  2005年5月30日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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