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条例”重新赋予交警指定一方预付抢救费用的权力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个《草案》还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便可实施。
细读《草案》,你会发现有一项在全国交通安全管理中还没出现过的新举措,那就是“肇事人、车主有预付伤者治疗费用的义务”。
过去,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时,交警指定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中的一方预付救治费,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救治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事故车辆。
但是,自从去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伤者治疗费用应由什么人垫支、预付?一直困扰着各方。
你要驾驶员或车主垫支或预付吧,他会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你理论。的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要医院方面垫付?2004年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就有78562人,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非常惊人,其中相当部分当事人抢救治疗经费不足,由医疗机构承担,已给医院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的积极性。
要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无牌无证车辆或没有购买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没有义务垫付的。
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这救助基金一直没有成立,良好的愿望就成了“水中花、镜中月”。
据悉,目前,交警普遍的做法是,采取劝喻和教育方式,要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预付治疗费用。但这种方式并非强制性,有时难以起到作用。
这次,广东的《草案》明文规定:“肇事人、车主有预付伤者治疗费用的义务”,它重新赋予交警有指定一方预付或垫支抢救费用的权力,其第39条详细规定:“依法负有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的3日内履行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义务。”
这一条文的规定,使基础单位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一来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诿、扯皮现象。二来伤者可以及时得到救治。三是伤者及时救治,避免损伤加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避免了肇事者相关责任的加重。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预付是指预先垫付而不是赔偿,结案后预付费由当事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预付项目
交通事故中的预付费用,主要是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费押金、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但不需要住院、转院而住院、转院的费用,治疗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创伤的疾病的费用和擅自购买药品的费用除外。预付金额应该基本相当于结案前所需的医疗费,并应根据需要随时增加。预付费用不包括当事人的车辆及其他财务损失。 (记者王普、通讯员郝艺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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