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暴露了北京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据了解,北京目前有4种方式可供车主及驾驶人员查询交通违法信息:但这些办法对于杜宝良来说几乎都不可行。他每天凌晨2时起床进货,21时睡觉,不会上网,连电视都很少看,更不会阔绰到一分钟花3元钱打声讯电话。
“杜宝良现象”告诉我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法,而且需要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公安交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能否增加提示功能,能否通过邮政送达“违法通知书”等等,这些告知行为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但它是执法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不该省却的执法成本。
“杜宝良现象”是一个典型。它所暴露的表面上是执法制度的缺陷,实质上是执法者的失职,客观上则难免造成“为罚款而执法”的恶劣影响,导致社会矛盾。如果交管部门能以此为契机,以“交通罚款的目的”为焦点,纠正那些偏离基本职责的规定和做法,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促进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可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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