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交通违法行为105起,累计被罚款高达10500元。而更让人惊奇的是,105起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在真武路头走禁行线,根据规定,违反禁行规定处罚100元。
按理讲,司机违章接受处罚,交警按章办事没多收,这并不奇怪。但如果我们将这一违章行为以小品的形式再现出来,那么,一个近似荒诞而令人笑不出来的幽默场景就出现了:交警远远地躲在隐蔽处(或干脆坐在监视器前),紧盯着严禁违章行驶的路面,眼睁睁地瞅着一个倒霉蛋一次又一次地掉入“陷阱”而不去加以制止,直至105次之后他主动找到交警查看记录为止。
客观上说,交警的罚款并无恶意,善良的司机也非常配合地交了罚款,事情应该到此结束,以后汲取教训就是了。可笔者以为,最重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制订法律法规的初衷应该是善意的,是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法律法规是静止的,但我们的执法人员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应该是主动的,干预也应是积极的。比如,交警发现一名歹徒持刀游走街头,我们该不该过问其意欲何为?是当他将人杀伤、杀死才干预还是应该在其行凶前就果断制止,严防悲剧发生呢?同样,制订交通违章的初衷也不应是为了增加罚款收入,而是提醒、规劝和阻止司机违章,让他“走正道”。
由105次违章笔者想到去年发生在海南的一起一辆帕萨特轿车两年内严重违章158次却没有被查处的怪事。笔者以为,这两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怪事都很不正常,前者是对罚款的青睐和违章的放任,后者则是对特权车的畏惧和礼让。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有句名言: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借用这一比喻,如果说一次、两次违章是污染了一条支流的话,那么,105次甚至158次违章的行为就该是严重污染水源的行为了,而执法者对此却视而不见,这岂不是比污染水源更令人担忧和后怕的行为么?(李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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