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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处罚超越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08:50  中国汽车报

  刘女士每天送孩子上学,都要在学校附近的路边停车将孩子放下。有一次,她看见马路对面有一位交警举着照相机对她的车拍照。张先生送朋友回家,在马路边停车下人的工夫,也被站在不远处的交警拍了下来。

  许多北京市民都有与刘女士和张先生相似的经历。违章挨罚,本无可厚非,但记者认为,北京市如此处罚违章停车行为,有超越新交法规定之嫌。

  按新交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及临时停车的,交警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该首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可对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显然,如果要对违章停车进行罚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第二,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从本文开头的两个例子看,北京市无疑将罚款的范围扩大了,只要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不论是否是临时停车,也不管驾驶员在不在车上以及是不是马上驶离,都要进行处罚。

  从这个角度看,新交法是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杜绝违章停车行为,而北京市的做法则有点罚款为主的味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以肯定,北京市在制定新交法实施办法时,对违章停车的规定,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这对机动车驾驶人是不公平的。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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