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消息,北京市交管局日前表示,在京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如要驾驶北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须于6月30日前到交管部门对驾驶资格重新“审核”,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并接受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试。否则,自8月1日起,将被处以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规定,只要申领人符合法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相关考试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应当为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说,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驾驶证,不论是由何省何地的公安交管部门核发,都享有在全国领域内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本来,驾照持有人都对合法取得的驾驶证所具有的确定力和公信力,有充分的信任和依赖,法律也是充分认可并保护这种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的,更禁止政府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任意改变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限期外地驾照重审的做法,是对外地驾照持有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而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设定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处罚。而在法律、法规对外地驾照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北京市交管部门将外地驾照逾期不办理重新审核,纳入处罚的行为种类之一,也是“越权无效”的。
(刘行)
《市场报》 (2005年05月3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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