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
我一辆私家车在广州某停车场保管后不翼而飞,我报了警,派出所也派人进行了调查,但至今仍没有找到车。我与该车场协商赔偿事宜,他们拒赔。我准备到法院起诉他们,但能否打赢这场官司我心中没底,请予指教。天河区员村刘胜生
刘胜生读者:
您遇到的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本律师结合若干类似的咨询,提供综合解答意见供参考。
对于发生在停车场的失车案,本律师一贯主张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有打官司了。至于是否获胜,因素很多。就你讲的案件,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要有停车保管的凭证;第二,双方形成的一定是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场地出租使用关系。
停车保管凭证,它既可以是车辆停放证、停车票,也可以是出入放行条、出入车场卡、进出记时牌等。目前广州市已使用统一的车辆停放凭证,这些停放保管凭证,虽然不是书面形式的保管合同,但它却是你停放保管车辆的几乎唯一的证明。《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都规定了停车场对进出车辆要进行登记,它虽然也是停车场方面的登记记录(保管凭证),却不会为车主解决失车纠纷而用,甚至有的停车场会在车辆丢失后,为推卸责任,篡改登记记录。因此,车主保管好手上的停车保管凭证至关重要。尤其需要提醒车主的是:少数停车场有意在车主停车时不给停放保管凭证,此时千万不能大意,因为这种停车场说不定就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方!本律师建议您还是另择“良地”,虽麻烦但是放心!
如何判断与停车场之间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场地出租使用关系呢?《合同法》上的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双方对停放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一致,即你情我愿;2、车辆必须已经交付并处于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3、停车场有返还车辆的义务。现实中很多停车场声明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并且还在停车保管凭证上注明:只收取车位有偿使用费,不承担保管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保管而言只是你情我不愿!但在广州市,从2003年6月15日《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以后,这方面已有了明确的规定: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并同时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已于2004年11月份实施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也肯定了这种保管关系。(唐小明、刘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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