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益更多,于是放行更多,却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严重的超载和拥堵———在目前中国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高速公路悲剧”正像“公地悲剧”一样,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北京律师的一则诉讼,将这一困扰行车者的问题摊到了阳光底下。
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他们因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而成为被告。原告北京律师庞标称: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4月的某一天,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而华北高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5月15日《京华时报》)。
庞标的遭遇绝非个案。此前许多媒体报道,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早已趋于饱和,不仅车速越来越慢,还导致车祸频发。事实上,不仅是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已成为中国高速公路某些路段的一个普遍问题。
所以把“不高速”的高速公路问题,命名为“高速公路悲剧”,因为这个命题与经济学理论中著名的“公地悲剧”命题颇为相似:一片公地上,每个无偿放牧的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因而导致牛羊数量无节制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为不毛之地。而“高速公路不高速”则表现为:随着汽车数量无节制增加,高速公路最终因通行过多车辆而速度大减,甚至成为车祸频发的“死亡之路”。
但“高速公路悲剧”毕竟不同于“公地悲剧”。因为两个“悲剧”的形成机制不同:“公地悲剧”是源于产权的不清晰,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边际收益大于等于边际成本,而不考虑行动所需要的社会成本,最终造成系统崩溃;而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政府投资直接经营也罢,委托公司经营也罢,民间投资者经营也罢,产权归属应是清晰的,悲剧的产生缘于高速公路承运人的“集权”。正如专家所言,现实中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本来只有道路养护和收费的权力承运人,同时承担起了决定道路开关、准许车辆进入、疏导交通、减少事故等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是一种商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承运人有责任为使用者提供安全、高速、通畅的服务。由于高速公路商品的稀缺性,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垄断产品。对这样的经营者,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政府对经营者加以有效监管,以保证使用者的权益和弥补市场的不足。
经营者“集权”的后果是,对车辆可以任意放行,大赚其钱,而又不用为通行质量的下降承担责任,自然不会有采取措施、增加投入以保证道路安全、通畅的积极性———“高速公路悲剧”可谓是一种变种的“公地悲剧”。
而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集权者回归经营者的本位,有关部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这一方法不仅适用于高速公路,还可适用于任何一切垄断产品的提供者。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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