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现场取证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人员随即又赶往深圳调查,但深圳的那家公司说,那辆货车他们使用了没多久,接着转让给了惠州市一个姓田的人,办案人员只有返回惠州继续追查。
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这一案件的追查工作陷入了一个迷宫,警方发现,这辆蓝色的小货车先后多次被转让,一次次的追查,都让办案人员的希望变为失望。真正的肇事者似乎躲藏在迷宫的尽头,难以寻找。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伟云:当时我们就感觉这个案子真的是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
究竟谁是这辆车最后的使用者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在办案人员追查到第七手买主朱某时,变得更为模糊起来。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徐新源:这个车辆交易在朱某以前,他们之间都有协议书、收款收据,但到了朱某这里,他说卖了两个陌生人,我们当时就感到麻烦了,因为没有留下任何的字据。如果朱某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如何去寻找下一手买主呢?
此时如果放弃对这一案件的追查,则意味着之前一个多月的紧张忙碌全部付诸东流。办案人员怀着最后一线希望,向朱某进一步了解他与陌生买主交易时的具体情况。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徐新源:朱某就向我们提供一个情况,说他们买卖交易的地点,交钱的地点是在银行帐号上取出的钱,一万一千块钱转入到朱某他爱人的帐号上去的,当时我们心里就亮了,就高兴了,这也是一个线索。
按照这一线索,警方调出了朱某交易当天所有从银行取钱的帐户的名单,从中寻找是谁取出了那笔一万一千元钱,因为这个人就是那辆货车的第八手买主!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徐新源:最后就发现一个姓高的,高某就有从银行上取出一万一千块钱存在到朱某爱人的帐号上。
通过登记在银行帐户上的资料,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高某。案件至此柳暗花明,据高某反映,那辆车实际上是他的侄子欧阳仕买的,在事故当晚,欧阳仕将车借给了朋友,一个名叫阿兵的人使用。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伟云:阿兵是谁?他(高某)说他也不知道,只是叫阿兵,他说好像原来是开出租车,并且提供原来开出租车的车牌号码。
如果高某说了实话,那么这个阿兵就是警方所要寻找的肇事者!为了进一步核实,警方悄悄对阿兵进行了连续几天的跟踪调查后,最后断定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4月10日晚,警方决定抓捕阿兵。
阿兵,全名陈健兵,27岁,惠州市人,经过审讯,他承认自己就是2月20日晚那起车祸的肇事者。
陈健兵:那部车是跟我朋友借的,我知道他是报废来的,一个是没有保险,第二个像我自己的经济,我自己的家庭状态,我基本上每个月来,每个月的钱,所以这样的事情还害怕,所以就这样走掉了。
在害怕承担责任而逃离现场后,陈健兵找来了几个朋友商量对策,几个人最后决定,把车辆销毁以躲避警方的追查。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让陈健兵等人最终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聚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
我们看到,经过惠州交警历时两个月的追查,一起曲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最终水落石出。
这起事故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陈健兵最终被抓获,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如何来认定呢?
警方调查,这辆肇事小货车自1994年出厂后,先后被八次转卖,在几次转卖中,买主和卖主都签订了字据。但惠州交警部门认为,这种书面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伟云:车辆过户必须要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严格的讲,才是合法的。
2004年8月,这辆小货车经过了最后一次转卖,它的买主是惠州市民欧阳仕。半年后,这辆酿出一死一伤事故的小货车被人为烧毁。但大火并没有烧掉这一事故背后的真相。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伟云:刑事上就由肇事者阿兵(陈健兵)负责。民事上如果是阿兵没有办法,或者没有能力做出民事赔偿的话,那就由第一手车主和最后一手车主要负连带责任。
车辆不要随意外借、转让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这是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的几点启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整整一年了,我们希望,其中的法律法规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样,开车上路才会变得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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