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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车再现车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3:34  中国汽车报

  利用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政策真空期 小经销商上演最后疯狂

  本报记者 冯英杰

  最近,已经久违的加价车现象又来了。几款刚刚上市新车在北京和广州汽车市场加价5000~1.5万元。

  加价现象在汽车市场“井喷”的2003年曾盛极一时,雅阁凯越君威等主流车型的经销商,都曾因加价售车而饱受消费者指责,但当汽车市场进入低迷的2004年之后,加价车现象逐渐销声匿迹。

  据报道,今年第一季度汽车市场有接近30%的增幅,这种现象让所有人都相信,汽车市场已经开始慢慢回暖,但随之而来的加价消息,又给已现曙光的汽车市场添上了不和谐的一笔。

  记者在市场上采访时发现,与两年前的加价相比,这次的加价行为在形式上没有太大区别,依旧是以提现车必须付所谓“加急费”的形式实现。但是在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的背景下,这次的乱加价行为显得尤其刺眼。据业内人士透露,在10月1日汽车厂家正式上报授权经销商名单之前,一些小经销商利用加价手段开始了最后的疯狂。

  订单生产也会有加价问题?

  与两年前的一些车型加价不同,在这次加价风潮中,出现了一直以来以订单生产而驰名的某日资合资汽车企业的名字。订单生产是以消费者订车的订单为准组织生产的一种生产方式,经销商将车主以实名下的订单反馈给企业,企业再依照订单给经销商拨车。

  由于订单生产采用了实名制的形式,有多少客户预订,企业就给经销商多少车,没有多余的车进行加价销售,因此这种方式一直被认为是最能够制止加价的举措,同时也能够从最大限度上减少成本和库存。国外大多数汽车企业都采取这种生产方式生产汽车。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很先进的营销模式,却依旧没有挡住加价的侵袭,这是为什么?

  记者日前致电这家企业的销售公司,该企业人士表示,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该企业的品牌汽车加价销售的事情,他并不知情。同时,他又情绪颇为激动地表示,对于施行订单生产的企业来说,一个订单配一辆车,绝对不可能发生加价销售的事情。但当记者问及开具发票时的名字是否一定要和订单上的实名相一致时,这位人士沉默了,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他表示,由于有部分消费者在下了订单之后要求开发票时更换名字,所以一般情况下,他们还是遵照消费者的意思,在开发票时更换姓名。他同时承认,这样的做法给少数经销商上报假名来“套取”现车留下了可乘之机。“毕竟我们要卖车,不能因为拒绝消费者更换发票上的姓名而搞‘黄’了这笔生意。”

  这样看来,问题的关键就出在开发票的环节,经销商完全可以通过编假名的办法向厂家“套取”现车,只要在车加价销售出去之后再改成车主的名字开发票即可。订单销售这一先进的营销手段,在这个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并没有被完全用好,有了销量上的硬性规定,订单生产被完全贯彻是很难的。

  加价行为违反《办法》有关条款

  经过两年前的加价风潮,加价现象中的潜规则已经充分被挖掘了出来:所有市场上的加价车都是4S店先销售给二级经销商,然后由二级经销商加价卖给消费者。加价所得4S店和二级经销商分账。但在《办法》尚未出台的当时,对于这种行为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并没有任何政策加以制约,这使得当时的加价现象十分普遍。

  4月1日,《办法》的正式施行从政策上制止了二级经销商乱加价的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但在加价行为的整个过程中,4S店将手里的车卖给了二级经销商,并没有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而很多二级经销商又不是授权经销商,按照《办法》中的规定,这些经销商并不具有销售汽车的资格。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但是记者在加价售车的销售店中看到,就是收取所谓“加急费”的条款也没有明示。

  利用政策真空,上演最后的疯狂

  4月1日至10月1日,这6个月是《办法》实施的真空期。厂家在10月1日才将自己授权的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中间的这6个月,《办法》还不能约束一些小经销商,没有厂家授权的经销商还可以销售汽车。这也让很多小经销商看到了最后“捞一笔”的机会。

  据一位4S店总经理介绍,这次的加价行为完全是市场上小经销商主导的。很显然,由于小经销商时日无多,一大批经销商都会在10月1日厂家授权经销商名单出来之后被淘汰,所以这6个月是小经销商赚钱的最后机会,而加价销售的利润无疑是最高的。

  “这次的机会也不错,很多大企业的知名车型都在三四月上市,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也十分强烈,几个因素放在一起,成就了小经销商的这次疯狂。”

  小经销商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在政策的真空期,他们可以利用违规销售最后“捞一笔”,但是对于加价导致的汽车市场混乱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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