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 李琴用“李玉”之名办理假身份证后,又以“李玉”名义投资开办公司、贷款买房产和投保。孰料,在一次车祸中李琴不幸身亡,由此引发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李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约,支付死亡赔偿金105万余元。
去年10月,李琴在嘉兴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在处理李琴的善后过程中,家人在遗物中发现署名为“李玉”的身份证、住房综合保险单等。这些证件显示:李琴办理了名为“李玉”的假身份证,然后于2001年7月以“李玉”之名在杭州申办了一家企业。2002年6月,李琴又以“李玉”之名购买了位于长宁区的一套房屋,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同时,她又以“李玉”之名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抵御押住房综合保险”。根据保单上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偿付。李琴死亡时,欠银行贷款本金共105万余元。
为此,李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安部门的鉴定已证实,李琴和“李玉”两张身份证上的照片系同一人;不同文件上,李琴和“李玉”的签名也为同一人;因此,“李玉”就是李琴,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保险公司却认为:投保人签名为“李玉”,现主张索赔的对象却是李琴,李琴和“李玉”是否为同一人,对此表示质疑。即使李琴和“李玉”为同一人,但李琴用假名投保,存在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同时,李琴办理假身份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此案已由徐汇区法院立案审理。但因管辖权问题,此案将择日移送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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