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车时,因超速被手持测速器的值勤交通警察拦下。驾驶员不服处罚,认为测速器测得的是其他车辆速度,因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日前,这起上海首例不服超速违章处罚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由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超速被处罚
今年1月20日,15:10许,暂住金山石化的余某驾驶牌号为苏JAA133的小客车,沿新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干巷路段时,民警潘某发现小客车速度较快,便用雷达测速仪测量车速,结果时速为88公里。按规定,该路段限速40km/h,余某明显超速,民警当场向他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月28日,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对在场值勤的张某等四位民警及当事人余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书面告知余某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余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交警支队对余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31日,余某缴纳了罚款300元,并于第二天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88码成庭审焦点
3月3日,这起上海首例不服超速违章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坚持称,交警测的车速是每小时88公里,可他自己估计车速约在70码左右。且交警没有给他看测速仪显示的数据,也不听他提出的异议,直接开出了违章处罚单。
被告辩称,当时,交警发现原告超速行驶,测得车速为每小时88公里,便拦下车辆,给司机看了测速仪显示的数据,其违法事实清楚,就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新卫公路是二级公路,干巷段限速是40码,该公路因上海郊区环线等公路通过,目前正在施工,施工路段是限速40码,限速牌早在2004年初就竖立了。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被告证明原告超速行驶所举证据是否采信。
由于被告使用的测速仪,不具有在较长时间内保存测量数据的功能,当场形成车速显示的瞬间证据难以固定。因此,被告无法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便举证了现场执法的四名交警证人证词和《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及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测速仪所检测的数据正确,及交警对原告车速测量后显示车速为时速88公里的事实。
反观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和认为该路段没有设立限速标志的意见,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人亦未向法庭说明原告当时车速,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测速仪测得原告车速为时速88公里,且原告当庭亦不否认超速行驶的事实。所以,原告在限速为时速40公里的路段上,车速明显超过规定时速,被告认定原告超速的违法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至于交警是否让原告查看测速仪上显示数据,并不影响原告超速违法行为的事实成立。
同时,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即转入非现场处理程序,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程序规定,目的正当。
作者:□通讯员 徐永其 记者 陆慧 制图 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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