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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代收赔偿金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9: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 货车司机在山东将一名路人撞死后,当地交管部门在没有死者亲属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了死亡赔偿调解———由司机支付死亡赔偿金5.59万元,并代收了赔偿金。但在随后的三者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认为这笔赔偿金存在多项漏洞,不能赔偿。于是,一场诉讼在车主与保险公司间展开。昨天,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论一

  只有一方在场能否达成双方调解

  一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门头沟支公司的代理人就表示,该起事故中能确定的丧葬费、停尸费等费用可以赔付,但对赔偿金额中最大的一部分———死亡赔偿金却持有异议。车主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当地交通队开具的死亡损害赔偿调解书显示,死者署名为“无名氏”;落款签名为当地交通队某交警的姓名。“交通队应该在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怎么能达成双方的死亡赔偿调解?”保险公司代表人提出疑问。

  对此,久凌储运一方表示,交费前他们提出过“无名氏”问题,但不交钱交通队就不放车,考虑到不交钱会影响运输并要交纳停车费,他们不得已才在无死者亲属在场的情况下交纳了死亡赔偿金。

  争论二

  如无家属认领赔偿金是否应退回

  保险公司同时质疑该笔费用到底是什么钱。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交这笔钱对于久凌储运来说是为了能尽快提车;对于交通队来说,是为了当死者家属出现时进行赔付。但事故已发生一年多了,死者家属仍未出现,因此这笔钱不能视为死亡赔偿金。

  “是死亡赔偿金。交通队已经说了,死者家属来了给家属,没有家属则两年后上缴国库。”久凌储运代理人说。“没有家属(钱)应该退还,他们上缴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代理人立即反驳道。

  因双方对交通队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递交申请,请求法院到当地交通队对死者是否有家属,死者如无家属,钱是否该返还,何时返还,调解书是否真实有效等问题进行调查。鉴于被告申请调查,法官宣布待调查后延期再审。

  专家说法

  交警无权代收赔偿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警察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没有权力确定肇事者的赔偿金额,更没有权力代收赔偿金。确定赔偿金是法院的事。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交警只是主持调解的人,调解时还必须双方当事人在场。在一方当事人缺失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是不合适的。

  (记者 刘薇 郭晓明)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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