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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赔偿不超过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8:26   新京报 字号:

  上海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变为强制险种

  新华社上海电(记者季明)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所谓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是指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在此类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减轻。具体而言,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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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查看全部 15条 评论 >>

新浪用户  2005-02-28 10:54:19 来自(新浪网友)
严重违反以责论处的基本原则!1!
新浪用户  2005-02-28 09:10:48 来自(新浪网友)
说得好,我支持! 【原贴】新浪网友 60.25.120.* 2005-02-28 02:53:51 荒唐之极,可笑之极,既无责任,何要赔偿~荒唐立法
新浪用户  2005-02-28 03:31:32 来自(新浪网友)
中国驾驶汽车的人有几个懂交通法规?有几个遵守交通法规?有几个是绅士?;中国交通管理部门有几个认真考核驾驶员资格?有几个没有严格执法?有几个尊重人的生命?;几十年可以创造出若干千万富翁,可是有几个是懂得人生价值?有几个是绅士?呵呵,中国人的国民素质真的不该抬举!我也是中国人,可怜的某些人不要盲目自大了。 【原贴】新浪网友 60.25.120.* 2005-02-28 02:53:51 荒唐之极,可笑之极,既无责任,何要赔偿~荒唐立法
新浪用户  2005-02-28 02:53:51 来自(新浪网友)
荒唐之极,可笑之极,既无责任,何要赔偿~荒唐立法
新浪用户  2005-02-27 22:30:53 来自(新浪网友)
问题是这个责任的划分是交管部门说了算,就是打到了法院,有真正的公平,谁能耗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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