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无责”事故赔偿不超过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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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7:47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2月24日电 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所谓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是指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在此类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减轻。具体而言,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 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解释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员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如果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新的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都适用此规定。(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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