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引发的争议尚未尘埃落定,近日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却再次成为矛盾与冲突的焦点。
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
强制三者险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具有较大区别。前者是政府强制车主购买,目的是车辆出险后有充足的资金对第三方救助,有公益性质。在赔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即使投保人无责,保险公司都要先行赔付;而后者是由保险公司设计的商业产品,有赢利目的。依照有责赔付原则,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虽说出台的尚只是草案,但是新交法引发的多种问题将有望得到妥善解决,如一直以来成为车险纠纷重要原因的“司机无责保险公司赔不赔”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就有了明确的赔偿原则。
草案架构存在问题
不过,面对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不少业内人士却明确表示,这一草案与新交法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如果实施将面临诸多难题。
据一位财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草案条例架构明显存在问题。首先条例将财产险与人身伤亡笼统合并。而从专业角度来看,财产险与人身伤亡的处理完全不同,像处理时间上,人身伤亡一天内即可确定,而在财产损失的真伪性、责任确定、定损等方面远非短时间内可完成。如果二者不加以区分,则可能引发车主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远比商业第三者险大,交通事故引发的将近90%损害赔偿问题都被定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中。据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保障范围与赔偿金额来核算,强制第三者险的费率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不亏损不赢利”的原则,费率的制定将是关键问题。作为强制险,费率不宜过高;可是因为承担风险过大,费率过低无疑将使保险公司处于亏损境地。
再次,强制第三者险将由保监局统一制定,不过目前对应的新交法因为地域不同已经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配套实施也是一大难题。
责任划分成焦点
这名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强制第三者险在责任划分等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据了解,强制第三者险早在1998年就酝酿实施,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台。而刚出台的新交法加大了车主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与赔付额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没有强制第三者险,期间暴露出多起由于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责任纠纷就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看来,强制第三者险的出台固然将使驾驶人员和事故受害行人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不过想要在车主、保险公司等众多方面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显然仍是相当棘手的问题。
(翟文涛)